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淡某某抢劫(杀人)案辩护词

来源:秦美多律师阅读: 时间:2015-12-15 15:59:43

辩 护 词
审判长、审判员:
    陕西王炳森律师事务所受张三(涉案被告人均为化名)委托, 指派秦美多律师担任 “抢劫案”被告人张三的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我们进行了阅卷和会见,认真听取张三本人对全案的介绍和自我辩解,分析公诉人的《起诉书》和相关指控证据,我们认为本案被告人张三虽构成抢劫罪,但杀害被害人是超出其犯意的,其在抢劫中的作用又明显低于李四且有坦白情节。因此,辩护人决定对张三进行罪轻辩护。现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辩护人对张三构成“抢劫罪”无异议,但辩护人认为本案并非一罪,而应当成立“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因张三并无杀人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故,其只对抢劫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本案各被告人在商量抢劫时并未商议杀死被害人,但在实际抢劫完毕,取得被害人财物后,李四另起犯意,杀死被害人。本案被害人的死亡并非抢劫导致,而是在抢劫完毕后的故意杀人行为所致,最高院在《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法释〔2001〕16号)中明确说明“行为人实施抢劫后,为灭口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定罪,实行数罪并罚。”因此,依据上述规定,本案应当成立“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两罪。由于张三主观上无杀人故意,客观上也没有实施杀人行为,故,其只对“抢劫罪”承担刑事责任。
    二、在抢劫中,张三的作用、地位明显低于李四,对于张三的量刑,应当比照李四从轻处罚。
在本案中,被告人李四用其办理的电话号以介绍工程为由诱骗被害人到案发地。上车后,李四持枪企图控制被害人,在被害人反抗时,李四持刀将被害人刺伤,随即和王麻子强行将被害人拖至后座,并由李四逼问出被害人的银行密码。在验证密码正确后李四用刀刺死被害人,并由李四和王麻子实施了弃尸行为。本案从被害人银行卡中取出的6万多元,大部分是李四支取和保管的。在整个抢劫中,张三只是在和李四合谋抢劫中提出了抢劫对象,在整个抢劫中负责开车和验证密码。抢劫中具体伤害被害人及抢劫完毕后杀死被害人和弃尸,均不是张三所为,而且大多数财物也并非张三持有和分配。上述案情明显可以看出,抢劫中诱骗、控制、伤害及抢劫后杀死被害人的并非张三,保管、支配大部分赃物的也并非张三。张三在本案抢劫中的作用、地位明显低于李四,依照罪行相适应的原则,对于张三应当比照李四从轻处罚。
    三、被害人死亡是被告人李四和王麻子所为,超出了被告人张三的犯意,张三对此不承担刑事责任。
本案被告人李四和张三在策划抢劫时并未商议杀人内容。抢劫后李四用刀刺死了被害人,该杀人行为是超出张三抢劫犯意的,张三对此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四、张三具有坦白情节,请求对其从宽处理。
张三在归案后,对其所犯罪行能够全部的如实的交代,具有坦白情节。请求法庭依据《刑法修正案八》第八条的规定对其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起诉书认定的张三抢劫罪属实,但是第一:杀害被害人超出张三犯意;第二:张三抢劫中的作用明显低于李四。第三:张三具有坦白情节。基于此,辩护人请求法庭在合理考虑张三上述情节的基础上,对张三适用有期徒刑,以给其一个痛改前非、重新做人的机会。
以上辩护意见,供贵院采纳!
辩护人:秦美多
二〇一二年八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