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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王炳森律师事务所专项法律服务意见书

来源:秦美多阅读: 时间:2015-12-16 11:08:33

陕西王炳森律师事务所
专项法律服务意见书
致:某某信通(北京)有限公司:
    贵公司于2011年x月x日咨询关于收购西安某房地产公司事宜,并就律师在企业收购中的作用、工作内容、工作程序等问题进行了咨询,经我律师团队研究,现依据我国《公司法》、《律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答复如下:
    在公司收购活动中,律师的作用是协助贵公司处理收购过程中所涉及到的所有法律问题,以使贵公司在收购活动中利益最大化和整个收购活动的合法性。
   律师在贵公司的收购活动中主要工作如下:
    一、协助确立目标公司并收集信息
收购预备阶段为收购方初步确定目标公司起至实施收购前的准备期间。律师在收购预备阶段的法律事务有 :
1、协助收购方收集目标公司的公开资料和企业资信情况、经营能力等信息,在此基础上进行信息整理和分析,从公司经营的市场风险方面考查有无重大障碍影响收购活动的进行。
2、综合研究,对收购的可行性进行法律论证,寻求收购项目的法律依据
3、就收购可能涉及的具体行政程序进行调查,例如购行为是否需要经当地政府批准或进行事先报告,地方政策对同类收购有无倾向性态度等等。
二、协助进行谈判并签订收购意向书
在初步信息收集和调查的基础上,双方达成收购意向,签订收购意向书,律师在该阶段为收购方起草或审查收购意向书。收购意向书通常包括的内容一般包括:并购标的、价格、大致时限、基本步骤、费用和收购失败的风险承担等内容。其重要内容是:
1、收购标的。
2、收购方式及收购合同主体。
3、收购项日是否需要收购双方股东会决议通过。
4、收购价款及确定价格的方式。
5、收购款的支付。
6、收购项目是否需要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
7、双方约定的进行收购所需满足的条件。
该阶段
三、进行尽职调查
(一)目标公司基本情况的调查
1、目标公司经营范围。
2、目标公司设立及变更的有关文件,包括工商登记材料及相关主管机关的批准文件,了解目标公司股东出资缴付情况。
3、目标公司章程有无设置限制收购或反收购条款。
4、目标公司股东名册和持股情况,结合目标公司章程核实其股东认缴的出资份额和实际已缴出资额,以及出资期限和出资到位进度。
5、目标公司历次董事会和股东会决议。
6、目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7、目标公司的规章制度。
8、目标公司有无和他人签订收购合同。
9、收购标的是否存在担保、诉讼保全等在内的限制转让的情况。
10、目标公司股东的出资方式,非货币资产的评估作价情况。
11、目标公司对外投资情况。
(二) 对目标公司相关附属性文件的调查:
1、 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目标公司的批准文件。
2、目标公司及土地、房屋产权及租赁文件。
3、目标公司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
4、目标公司股东的出资证明文件。
(三) 对目标公司财产状况的调查:
1、公司的财务数据,包括各种财务报表、评估报告、审计报告。
2、不动产证明文件、动产清单及其保险情况。
3、债权、债务清单及其证明文件。
3、纳税情况证明。
(四) 对目标公司管理人员和职工情况的调查:
12.1 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职工的雇佣条件、福利待遇。
(五)对目标公司经营状况的调查:
1、目标公司经营项目的立项、批准情况。
2、 目标公司对外签订的所有合同。
2、目标公司客户清单和主要竞争者名单。
3、目标公司产品质量保证文件和对个别客户的特别保证情况。
4、目标公司广告协议和广告品的拷贝。
(六) 对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知识产权情况的调查:
(七) 对目标公司法律纠纷情况的调查:
1、正在进行和可能进行的诉讼和仲裁。
2、 诉讼或仲裁中权利的主张和放弃情况。
3、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情况。
四、协助签订收购合同
律师在收购双方达成收购意向后,应协助委托人进行谈判,共同拟定收购合同,准备相关法律文件,协助委托人向政府主管机关提出申请。
收购合同的主合同,除标的、价款、支付、合同生效及修改等主要条款外,一般还应具备如下内容:
1、 说明收购项目合法性的法律依据。
2、 收购的先决条件条款(即收购行为已取得相关的审批手续;收购各方当事人已取得收购项目所需的第三方必要的同意;至收购标的交接日止,收购各方因收购项目所做的声明及保证均应实际履行。)
3、收购各方的声明、保证与承诺条款(目标公司向收购方保证没有隐瞒影响收购事项的重大问题;收购方向目标公司保证具有实施收购行为的资格和财务能力等)
4、收购标的资产评估。
5、确定股权转让总价款。
6、确定转让条件。
7、确定股权转让的数量(股比)及交割日。
8、确定拟转让股权的当前价值。
9、设定付款方式与时间,必要时可以考虑在金融机构设立双方共管或第三方监管帐户,并设定共管或监管程序和条件,以尽可能地降低信用风险,以保障收购合同的顺利履行。
10、 确定股权转让过程中产生的税费及其他费用的承担。
11、限制竞争条款。
12、确定违约责任和损害赔偿条款。
13、设定或有损害赔偿条款。即收购方如因目标公司在收购完成之前的经营行为导致的税务、环保等纠纷受到损害,被收购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4、 设定不可抗力条款。
15、设定有关合同终止、收购标的交付、收购行为完成条件、保密、法律适用、争议解决等等其他条款。
16、收购合同的附件。一般包括:(目标公司的财务审计报告; 目标公司的资产评估报告;政府批准转让的文件; 其他有关权利转让协议;目标公司的固定资产与机器设备清单;目标公司的流动资产清单;目标公司的债权债务清单;联合会议纪要;谈判记录。)
五、协助履行收购合同
1、收购款到账验收,出具报告书。在收购方支付全部转让款并将付款凭证传真给出让方后,在约定的工作日内,出让方指定的或双方约定的注册会计师对该转让金额是否到帐予以验证,并将验证报告传真给收购方。
2、收购标的的交付及股东名册的变更。收购双方及目标公司应及时办理被收购资产的交割手续和被收购股权的变更登记手续,包括所涉资产权属变更需要办理的物的交付和权属变更登记手续,以及股权收购中目标公司股东名册变更和签发新股东出资证明书等手续。
3、 股东权利义务的移转。股权转让协议可以约定,转让标的交割之后,出让方将不再作为目标公司的股东而享有任何股东权利。
4、新股东与公司其他股东应当签订新的合营(合作)协议,修订原公司章程和议事规则,更换新董事。签订新的合营(合作)协议与新章程后,公司签发新的股东出资证明书,变更公司的股东名册,并于变更后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目标公司股东、出资、章程等变更登记申请或备案申请。
 
我们在贵公司收购活动中的工作程序如下:

  • 协助确定目标公司
  • 协助进行信息收集,与目标公司初步沟通并了解其意向
  • 协助谈判确定收购基本原则,协助签订收购意向书
  • 协助公司完成立项报告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 进行尽职调查并上报公司
  • 协助进行审计、评估
  • 协助确立收购价
  • 协助公司完成项目建议书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 协助签订收购合同及附属文件
  • 协助资产交付、股权变更和支付收购款
十一、协助办理产权变更、股权变更或公司形式变更等工商登记等手续
十二、其他(如修订公司章程、调整公司机构的股东会决议及工商登记等工作)
 
贵公司在收购活动中,对以下问题应当重视采取预防措施
一、由于对目标公司定位错误、法律纠纷、财务问题导致的收购失败。
预防措施:进行企业收购时公司应当成立专门的项目组,成员应当有公司战略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财务人员和法务人员,各司其职,相互配合,以避免专业限制
二、因目标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导致的收购失败。
预防措施:注意在进行股权转让时尊重目标公司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在履行法定程序排除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之后收购方方可进行股权收购。(股东在征求其他股东就股权转让事宜是否同意时,应采取书面形式;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三、目标公司借收购获取收购方商业秘密、或目标公司反悔、肆意提高价格,隐瞒真实情况等致使收购失败。
预防措施:订立保障条款和附加条款
保障条款:
1、排他协商条款。此条款规定,未经收购方同意,被收购方不得与第三方以任何方式再行协商出让或出售目标公司股权或资产,否则视为违约并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2、提供资料及信息条款。该条款要求目标公司向收购方提供其所需的企业信息和资料,尤其是目标公司尚未向公众公开的相关信息和资料,以利于收购方更全面的了解目标公司。
3、不公开条款。该条款要求收购的任何一方在共同公开宣告收购事项前,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特定或不特定的第三人披露有关收购事项的信息或资料,但有权机关根据法律强制要求公开的除外。
4、锁定条款。该条款要求,在意向书有效期内,收购方可依约定价格购买目标公司的部分或全部资产或股权,进而排除目标公司拒绝收购的可能。
5、费用分摊条款。该条款规定无论收购是否成功,因收购事项发生的费用应由收购双方分摊。
附加条款
在收购过程中,为避免目标公司借收购之名套取收购方的商业秘密,作为收购方律师,应在意向书中设定防范此类风险的附加条款:
1、终止条款。该条款明确如收购双方在某一规定期限内无法签订收购协议,则意向书丧失效力。
2、保密条款。在签订收购意向书之前即签订保密协议,也可在签订意向书的同时设定保密条款。保密条款的主要内容有:
1)适用的对象。除了收购双方之外,还包括参与收购事务的顾问等中介服务人员。
2)保密事项。除了会谈、资料保密的要求外,还包括禁止投资条款,即收到目标公司保密资料的第三方在一段时间内不得购买目标公司的股权。
3)收购活动中双方相互披露的各种资料的保密,通常约定所披露的信息和资料仅用于评估收购项目的可行性和收购对价,不得用于其他目的。
4)资料的返还或销毁。保密条款应约定如收购项目未能完成,收购双方负有相互返还或销毁对方提供之信息资料的义务。
四、付款后的恶意转移、隐匿、变卖资产问题
预防措施:设定付款方式与时间,必要时可以考虑在金融机构设立双方共管或第三方监管帐户,并设定共管或监管程序和条件,以尽可能地降低信用风险,以保障收购合同的顺利履行。
五、借收购逃避债务,收购后收购方成为对目标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预防措施:为收购专门设立新的有限责任公司,以公司的独立责任规避连带风险;召集所有债权人申报债权,并和债权人、与目标公司达成债务重组协议,约定收购后的债务偿还事宜。
因对贵公司的具体收购事项不了解,仅提供以上通行的收购意见供参考。同时,我所长期从事房地产业务,具有较丰富的实务经验,希望与贵公司实现资源共享。
 
                              陕西王炳森律师事务所
                               秦美多  律师
二零一一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