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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美多律师关于法治杂谈之律师辩护制度
    一、关于人治、法治之谈   
    人治特征:
    1、权力是治理国家的根本手段。
    2、权力的运行不受监督和约束。
    3、权力拥有者为了自己或其群体的利益,将权力使用的淋漓尽致。
    作用:一个国家的命运完全掌握在权力拥有者的手中,权力拥有者的学识能力品行可以决定这个国家的兴衰,权力拥有者为了自己可以不受约束的侵犯任何人的利益。当权力拥有者侵犯绝大多数人利益达到极致时,会被推翻从而产生另一个权力拥有者,如此循环,社会一直处于一种压迫和被压迫的专制状态中,没有公平正义,社会资源的分配无公平而言。
    关于法治:
    1、为了更好的生存,每个公民舍弃自己的部分权利建立自己的代言机构(及立法机构),目的是通过代言机构以法律形式组建为自己服务的公共管理机构(即政府),并赋予其法律监督下的公共管理职权,为了在公权力侵犯自己的权利时得到合法的救济,又通过法律建立裁判机构(即法院)。
    2、代言机构制定的法律体现每个公民的意志,在整个社会中至高无上,所有社会成员均应当自觉遵守,权力必须在法律约束内运作。
    3、当出现纠纷时,由裁判机构作出裁判。

    二、律师制度是法治的体现,民主制度以法治为表现形式。
    法治总结为:法律至上,权力在法律约束下运行,权力侵犯权利时有裁判机构予以救济。在社会管理中,每个公民相对于公共管理机构来说都很弱小,很容易出现权力被侵犯的情形,当公民需要法律救济时,在裁判机构居中裁决过程中,律师制度重要性显而易见。律师作为维护当事人权益的法律人,在裁判过程中以法律为武器,和公权力对抗,以使得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得以维护,从而促使公权力合法运行,最终保障法治社会的正常运转。故,律师制度是一个国家法治程度的标志,在一个真正法治社会,律师制度是高度发达的。
   三、辩护制度是律师制度的根本
    刑事被告是由代表国家的公诉机关予以追诉,往往被羁押,失去人身自由,和公诉机关相比失去平等的裁判地位,再加上其法律知识的匮乏,仅凭自身的辩护难以保障其公正的审判和裁决,故,刑事辩护制度赋予律师以辩护职责,给予律师以和公诉人平等的辩护地位,以保障被告人得到公平的审判和裁决。最终体现整个律师制度维护公民合法权利的核心价值,因而辩护制度是律师制度的根本。